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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

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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