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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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民政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9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 首次被发现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 没有违法所得

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0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1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2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6

民办非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7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8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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