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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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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9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 首次被发现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 没有违法所得 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0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1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2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6 |
民办非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7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8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