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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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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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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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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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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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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不予许可或被依法注销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工商注销手续,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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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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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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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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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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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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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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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会计师事务所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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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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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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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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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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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