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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调解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
3700000512001 |
行政给付 |
1.【法律】《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审核、指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并对社会公开。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