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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对辖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告。
第三条 行政执法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赔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告。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报告分为每月统计报告和具体个案报告。
行政执法的每月统计报告,按局制定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工作统计报告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个案报告的项目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凡是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必须向县政府报告。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要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报告一般采用决定书抄报或抄送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办公室应在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书抄报县人民政府或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九条 对于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法制办针对我局报送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赔偿决定实施执法监督时,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执法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汇报情况和有关材料。
本规定自2019年1月6日起执行,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