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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
股权出质登记 |
3700000731007 |
行政确认 |
1.【法律】《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16年4月修正)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县 |
负责县级登记企业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业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公示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便于申请人查阅。 2.依法依规实施股权出质登记。 |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
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
动产抵押登记 |
3700000731008 |
行政确认 |
1.【法律】《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部委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县 |
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