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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畜牧兽医局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见附件1-5)。
本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自动失效。
附件:1.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2.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3.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4.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5.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附件【附件3: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附件1: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附件2: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附件4: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附件5: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