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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经济开发区居民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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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①具有我县户籍且未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②在我县常住的非户籍居民,持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或者在我县中小学校就读的非我县户籍学生,并且未在我市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也可以在我县参加居民医保。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每年由省统一确定执行。

3、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支付。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4、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如何规定?

答:(1)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办法。2018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2)谈判药品补偿办法。居民使用经山东省统一确定的谈判药品,对其中2017年确定的谈判药品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万元、2018年度确定的谈判药品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5、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及如何结算费用?

答:参保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因病情需要或在异地因急、危病症需在异地医院住院(转院)治疗的,应由县级经办机构备案,根据医院处所与类别不同,需要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报销比例:①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上级关于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45%。②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按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按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2. 经办手续:①转往非联网医院及省内联网医院,或者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但需要转往省外联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莒南县人民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②已经办理社会保障卡,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联网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照片)、社保卡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莒南县人社局居民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6、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慢性病: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特纳综合征等32种。特殊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9种。

7、参保居民如何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及费用报销手续?

答:我县参保居民到莒南县人社局居民医保窗口申请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同级别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

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是: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政策是:经县级经办机构批准,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县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9、建档立卡的贫困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规定的?

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对使用经省统一确定的谈判药品的贫困人口,免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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