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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板泉镇 打印

为落实好省市20项重点民生实事,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

我市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在2020年12月底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水平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

每月753 元。

2.农村低保。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990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

整为每人每月754 元。

2.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440元、165 元。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936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全市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78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标准调整为154元,其他等级标准为132元。

2.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市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7.5元,其他等级标准为122.1元。

二、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20日前完成。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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