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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宾镇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来源:筵宾镇 打印

三类群体: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三类群体同时又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是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有的地方可能将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都纳入了范围)

二是无生活来源。认定范围: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部门制定,根据地区发展水平有所差异),视为无生活来源。另外,特困人员收入认定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另外,特困人员中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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