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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积极宣传物业领域价费政策

来源: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规范全县物业市场秩序,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充分依托群众力量,县发改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我县物业领域价格收费文件,梳理总结了10条物业领域反映集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呈现给广大业主,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了解、明白政策规定,自觉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县发改局在各小区走访摸排时,一并向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政策明白纸,耐心地向业主讲解政策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明确政策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同时,县发改局在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物业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还将继续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积极宣传和传达物业领域各类价费政策,提高广大业主监督意识。(周美)

附件:莒南县物业领域价费政策明白纸

莒南县物业领域价费政策明白纸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标准是多少?

答:莒南县城区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2.86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555元/千瓦时。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服务星级

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

不带电梯普通住宅

带电梯普通住宅

一星级

0.30

0.80

20%

二星级

0.40

0.90

三星级

0.50

1.00

四星级

0.70

1.20

五星级

0.90

1.50

三、空置房具体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四、车位未使用,停车服务费能否减免呢?

答: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临时停放机动车收费吗?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24小时(一个计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免费。

六、装修保证金能否收取呢?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90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由谁承担呢?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八、物业为业主配置出入证需要缴费吗?

答: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5 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 张。

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 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九、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谁呢?

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该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十、前期车位场地使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的前期车位场地使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10元/月/车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做好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或直接拨打物业领域专项整治举报电话:7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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