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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案例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案例简介】2023年3月13日,莒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农资综合经营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由***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N-P2O5_-K2O15-15-15,总养分≥45%;登记证号:鲁农肥(2010)准字****号;许可证号:(鲁)***;执行标准:GB****;使用范围:适用于各类土壤和小麦、玉米、蔬菜、瓜果、棉花,豆类、甜菜、油菜、竹笋、花生、花卉等作物”等内容。执法人员经查询农查查手机 APP,未能查询到该肥料登记证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与处理】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涉案肥料共30袋,50kg/袋,共1.5吨,150元/袋,货值共4500元,至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律分析】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经调查、询问及查询,当事人销售由***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无该肥料登记证的相关信息,应当定性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行为。
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正值备耕生产的重要时节,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入使用高峰期。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的优劣,直接关系农民一年的收成,更是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直接危害到粮食安全,对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农户们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肥料产品难辨真假,请到正规门店购买正规肥料!如发现违法销售行为,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