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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你不服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莒南市监食盐罚〔2021〕**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你自愿要求撤回该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