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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贺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