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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