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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申请人闫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作出临公(交0行罚决字〔2025〕37132722006578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闫某某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