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 设定依据 |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办事指南 |
1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 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 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注:《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中规定,“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 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
莒南县 人民政府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调解-决定 办理地点: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科 办理时限:180工作日 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
2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 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成者协商不成的,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 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 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 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 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注:《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 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部门层级规定 不一致,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后者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调解 办理地点: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科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
2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 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 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 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 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 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 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 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 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 材料;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 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注:《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 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理部门层级规定不一致,前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后者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调解 办理地点: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科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
3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矿区范围 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调解-决定 办理地点: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办理时限:30工作日 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
|
4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土地权属 争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 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莒南县 人民政府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镇级 |
办理程序:受理-调查-调解-决定 办理地点: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科 办理时限:180工作日 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 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 理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 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 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 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