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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水许可是地下水超采治理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及时掌握地下水超采治理动态,才能科学作出许可决定。为进一步做好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工作,促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涉水营商环境,现将办理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核机制
(一)有审批权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接到取水单位或个人从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申请(含延续取水申请,下同)后,应当及时将取水许可申请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省水利厅和设区的市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县(市、区)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征求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取水许可申请认真进行研究,综合分析地下水超采治理计划完成情况等,有理有据地提出是否准予取水许可的审核建议,在合理时限内反馈给有审批权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对准予取水许可的,要同时提出许可水量和取水期限等建议。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认真研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建议,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二、地下水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核原则
(一)浅层地下水禁采区和深层承压水禁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
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新增取水的,不予审核通过。
2.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水许可到期前延续的,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地下水超采治理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其中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二)浅层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
1.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办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居民生活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满足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的基础上,从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
2.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水许可到期前延续的,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地下水超采治理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审核建议。
在全省地下水超采区重新划定前,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和压采计划需要进行封停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水源置换工程没有按期完成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调整地下水超采治理计划、确保完成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压采任务的基础上,可以设定合理过渡期和许可水量,其中取水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在过渡期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建议,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水源置换。
三、加强取水许可审管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良性运行机制。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在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提出取水许可审核建议,切实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