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1〕047号(山东陆发仓储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 打印

山东陆发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878655X6;地址:莒南县坊前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申加峰

2021年9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一般固体废物(脱硫石膏),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陆发仓储有限公司〔2021〕047号行政处罚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2021年10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的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