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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财行处字【2021】第1号(山东厚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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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财行处字【2021】第1号

受处罚人名称:山东厚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东城社区东环路北段

法人代表:王乐军

一、违法事实

我局根据举报线索以及莒南县纪委监委、住建局、公安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情况,发现受处罚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受处罚人在2021年5月7日开标的由临沂迈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莒南县第一小学东校区2号综合楼附属工程》(编号SDGP371327202102000076)项目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受处罚人在2021年5月19日开标的由山东元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陵园道路工程》(编号SDGP371327202102000095)项目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现有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佐证。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对受处罚人进行了告知,受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现依法做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依据及做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确认受处罚人在莒南县第一小学东校区2号综合楼附属工程、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陵园道路工程的中标、成交无效,并对受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莒南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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