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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92465358Y;地址:莒南县518国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何龙
2021年4月1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2021年4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不予处罚事实、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