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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1〕004号(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分局 打印

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9597A;地址:莒南县大店镇许家滩井村;投资人:李汉荣

2021年4月1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2倍排放氮氧化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1]014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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