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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1〕014号(山东兴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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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1〕014号

山东兴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MFK4K81;地址:莒南县洙边镇西书院村东环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曹现杰

2021年3月1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石子、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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