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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0〕033号(莒南县三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打印

莒南县三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26882073;地址:莒南县相沟镇曾家官庄;法定代表人:史纪开

2020年7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柳编工艺品加工项目浸漆工序露天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中“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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