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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0〕071号(刘兴莲(系莒南县华连油脂厂经营者))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刘兴莲(系莒南县华连油脂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371327195210****1;地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王家白龙汪村西200米

2020年9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莒南县华连油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你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你提出的不予处罚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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