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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0〕044号(莒南县板泉镇第一加油站)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莒南县板泉镇第一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7337364109;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7337364109;地址: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投资人:石文彪

2020年7月24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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