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临沂振华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93604829A ;地址: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2020年6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利用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已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对此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