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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0]X8020号(临沂振华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打印

临沂振华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93604829A ;地址: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利用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限期7日内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莒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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