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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0〕011号(莒南县正方保温材料厂)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莒南县正方保温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MA3C03AR64;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MA3C03AR64;地址:莒南县城黄海二路北侧;投资人:丁义龙

2020年4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4月2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等事实、理由符合从轻处罚的量罚情形,我局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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