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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0〕007号) (莒南县金池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莒南县金池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057911534C;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057911534C;地址:莒南县岭泉镇东石沟村;法定代表人:孔祥锋

2019年12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2020年1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孔祥锋(身份证号:37282419********15)分别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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