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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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沂市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县环保局 打印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环罚〔2018〕060号

临沂市明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27MA3DQ24236;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MA3DQ24236

地址:莒南县洙边镇西书院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加栋

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8〕060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五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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