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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县英华食品加工厂)

来源:莒南县环境保护局 打印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环罚〔2018〕068号

莒南县英华食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7**********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327MA3C9XWU1E;地址:莒南县石莲子镇凤凰家园社区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逯兆华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0.96倍排放水污染物总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8〕068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严重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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