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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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县环保局 打印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环罚〔2018〕062号

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27570497741D;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570497741D;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坊前镇大派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飞

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石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8〕062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四项一般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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