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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朱孔刚:
身份证号:372824**********37;地址:莒南县相沟镇相沟二村。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环罚〔2019〕0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你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现对你进行催告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现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临环(莒南)催字〔2020〕001号)。你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2020年1月15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临环(莒南)催字〔2020〕001号
朱孔刚:
身份证号:372824**********37;地址:莒南县相沟镇相沟二村
你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环罚〔2019〕019号)。
你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贵东 电话:0539-7212693
地 址:莒南县新建路241号邮政编码:2766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