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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县红十字永康医院)(临环(莒南)罚字〔2020〕004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莒南县红十字永康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52371327MJE867223C;组织机构代码证:52371327MJE867223C;地址:莒南县城隆山路北段五洲广场北;法定代表人:赵勇

2019年12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4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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