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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县兰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临环(莒南)罚字〔2020〕002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打印

莒南县兰玉新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MA3CMB4B99;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MA3CMB4B99;地址:莒南县大店镇五龙官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玉鹏

2019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白刚玉粉碎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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