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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环罚〔2019〕045号)(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县环保局 打印

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0M******P9A;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00M******P9A;地址:莒南县洙边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波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8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莒南环(监)字[2019]第0906-01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已放弃听证的权利,2019年12月16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机关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处罚”事实理由不予采纳。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9〕045号)、《关于对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意见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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