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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莒南环罚〔2019〕019号) (朱孔刚)

来源:县环保局 打印

朱孔刚:

身份证号:3728241967******37;地址:莒南县相沟镇相沟二村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9〕019号)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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