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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7697120744;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7697120744;地址:莒南县城黄海二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郝玉杨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雨水管网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2019年6月26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事实与理由不予采纳。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9〕022号)、《听证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