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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莒南环罚〔2019〕013号
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371327064370502A;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064370502A;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严洪山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9〕013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