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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环罚〔2019〕011号
山东青宇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2756902834XR;组织机构代码证:9137132756902834XR;地址:莒南县洙边镇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树菊。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乳饮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以上有《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莒南环罚告字〔2019〕011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人许永雷(身份证号:37282419********16)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莒南县农业银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莒南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