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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2026〕2号(山东诚泽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2026〕2号

山东诚泽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EXB89XY;法定代表人:刘朝泉;地址:莒南县相沟镇王庄工业园路西500米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勘验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泉签字确认。

2、证据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泉身份以及企业信息进行核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3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对你公司开展现场勘察情况。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及送达时间:2026年4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我局委托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你公司大门口雨水排放口、成品库北侧雨水管道内废水、生产车间南侧雨水管道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及检测结果,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泉对检测报告进行签收。

5、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2号)、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泉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2号)进行签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临环莒南罚告〔202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四)水污染防治类--(29)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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