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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临环莒南罚〔2026〕5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00MA3DP3CB58;法定代表人:卢加伟;地址:莒南县坪上镇坪上二村
2026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2日、5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行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卢加伟签字确认。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张;制作时间:2026年5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沉淀池内养殖粪污未及时处置,外溢东侧农田后,经自然沟渠流入东南方向汪塘,卢加伟签字确认。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分、法人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4日;提供单位: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适格主体身份、法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制作时间:2026年5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5、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8号)、《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6年5月7日、5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卢加伟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8号)进行签收。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临环莒南罚告〔202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有权陈述申辩,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2), 我局对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伟养殖专业合作社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