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2026〕6号(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2026〕6号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343XH;法定代表人:何中余;地址:莒南县临港产业园中心大道北段

2026年4月28日、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勘验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晓飞签字确认。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何中余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王晓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中余、现场负责人王晓飞身份以及你公司企业信息进行核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4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4、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高镍基材料节能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复印件;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年产120万吨高镍基材料节能环保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5、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9号)、《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6年4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晓飞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莒南责改〔2026〕9号)进行签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3日以临环莒南罚告〔202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59,37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