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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临沂市九坊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0918987L;法定代表人:高存怀;地址:莒南县壮岗镇安九坊村东400m处
2025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厂区东南侧新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已建设1处沼渣发酵车间、1处球形沼气罐、两处厌氧发酵罐等主体工程。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正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尚未报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1月9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53,75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