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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5〕014号(莒南县润旺养殖场)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县润旺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7MA3DR02D03;经营者:郁俊莉;地址:莒南县相沟镇永安村。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粪污通过厂区雨水沟渠排至养殖场南侧雨水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10日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养殖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我局责令你养殖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限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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