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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不罚字〔2026〕001号(临沂市九坊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不罚字〔2026〕00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九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存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0918987L

地址:莒南县壮岗镇安九坊村东400m处

2025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破碎车间内东南侧1台锤式粉碎机、2台滚动筛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粉尘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2025年11月9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临环(莒南)不罚告〔2026〕001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学习,提高环保意识和能力,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 你公司要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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