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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5〕004-1号
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WJKP84E;法定代表人:刘金红;地址:莒南县淮海路山东义信重工制造公司院内
2025年4月7日-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t/h生物质锅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7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关于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函》、《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山东万鼎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一)建设项目管类--(8)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