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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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莒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结果4月公示(三)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序号

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

决定履行

情况

行政执法决

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

相对人名

行政执

法事项

名称

主要事实

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日期

备注

1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

已履行

莒南卫传罚字[2025]第000007号

莒南县坊前镇相邸后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百二十一条:违法情形【轻微】 的规定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


2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

已履行

莒南卫传罚字[2025]第000008号

莒南县团林镇李家桑园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百二十一条:违法情形【轻微】的规定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


3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

已履行

莒南卫传罚字[2025]第000009号

莒南县团林镇小官庄村卫生室

行政处罚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三百二十一条:违法情形【轻微】的规定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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