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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5〕005号(莒南双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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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5〕005号

莒南双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94DBXT5W;法定代表人:徐晓东;地址:莒南县板泉镇西庄村98号

2025年2月20日,根据《关于对莒南双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进行督办的函》([2025]134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鲁Q372KM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转速出现陡降。第二次加速阶段,转速数值达到3000转以上。经查询,该车登录的额定转速为2200,OBD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最高达到1500转左右,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附录“A.4.4 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要求。你公司在违反上述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为上述车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认定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0日在你公司办公室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取的鲁Q372KM、鲁Q93V5G和鲁Q69461车辆的检测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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